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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教育局中招报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4 08:35:20   来源:

 

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中招体育、理化生实验和信息技术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校、市直初中、民办学校:

    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省中招精神,结合济源实际,现将2011年全市中招体育、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考试对象:2011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 考试内容及时间:

    (一)体育考试:由市体卫艺站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及考试时间:3月中旬报名,4月初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考试项目:考试项目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抽测进行,今年我市考试项目确定为:跳绳、篮球运球和中长跑(男1000、女800)三项。

    3、考点设置:全市集中在济源一中进行测试。

    4、考试办法:继续全部采用电子测试仪进行考试。考试操作方法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

    5、安全纪律要求:各初级中学在报名前要做好体检排查工作,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或其它不宜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做好思想劝导工作,教育学生既不要隐瞒病情,也不能虚报疾病,凡因隐瞒伤病史,在体育考试中造成事故者由其本人负责。考生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学校办理责任险,制定《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安全预案》,明确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体育考试期间,要特别重视安全教育,注意交通路途安全,加强考场医疗保护措施,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各项体育测试安全有序进行。

    (二)理化生实验考试:由市电教仪器站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及考试时间:314—18日组织报名,46开始进行考试。

    2、考点设置:全市共设三个考点,考生相对集中。

    3、考试内容:2011年全省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仍由省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统一命题。每套试题含12组实验操作考试题目,每组试题含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项目各1个。试题中的实验操作项目,按难度、完成时间不同,分为两类:较难的实验A类,一般的实验B类,分值比例8331,即A类题1个,占8分;B类题2个,各占3分;考试结束后整理实验器材,占1分。

    4、考试办法:全市一个考务组统一组织考试。考生随机抽签决定台号,每场考试时间为15分钟。

    (三)信息技术考试:由市电教仪器站负责组织实施。

    1、考生报名随同理化生实验考试报名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55—14日进行考试。

    2、考点设置:全市中心校(市直学校)各设一个考点。

    3、考试内容:以教育部《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为依据,以初中《信息技术》(豫科社)教材为基础,试题覆盖《纲要》中初中信息技术基础知识的大部分内容,重点考查学生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能力。

    4、考试办法:全市分两个考务组统一组织,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考试。每场考试的试题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按题类、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合理搭配,以保证不同场次试题的均衡。

    三、计分办法:

    本年度,体育考试按30分计,理化生实验考试按15分计,信息技术考试按5分计入中招成绩,以后将适度增加体育及相关学科的考试分值,并强化过程评价。

    1、体育、理化生实验、信息技术考试均实行当场打分,当天录入计算机封存。

    2、因肢体残疾不能进行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免试考生凭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学校证明到考点办理免试手续,其体育成绩按全市体育考试平均成绩计算,理化生实验和信息技术成绩按本镇平均成绩计算。

    3、因病、伤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可申请免试,免试学生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证明,到考点办理免试手续,其体育成绩按18分计算,理化生实验成绩按9分计算,信息技术成绩按3分计算。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本考点考试的,可在本年度中招实验和信息技术考试期间持准考证及请假条参加下一考点考试。超过规定考试时间,实验和信息技术考试不再单设考场;体育缓试在体育考试结束一周后进行,最迟不超过十天。

    四、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96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中招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966号)规定,分别按照体育考试每生10元和实验考试每生12元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五、组织领导

    体育、理化生实验和信息技术考试是中招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精心筹备,严明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程序,强化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师生安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发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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