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教育局
转发济源市文明单位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
现将《济源市文明单位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学习,圆满完成市创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文明单位要带头按时完成市、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凡工作中因领导不力、行动迟缓,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向局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三)凡因创建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或在市各类测评中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将按照《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济源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1日
附:济源市文明单位责任追究办法
济源市文明单位责任追究办法
济文明〔2014〕8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济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济源市文明单位创建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责任追究,是对各级文明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8项:
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2、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3、市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布置的工作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5、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6、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7、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发1个月文明单位奖;
2、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停发6个月文明单位奖;
3、警告,停发12个月文明单位奖;
4、撤销或建议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停发文明单位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停发1个月文明单位奖:
1、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下发《督查通报》的;
2、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3、创建工作点评或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创建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专项考核排名倒数后三名的。
第六条 凡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的各级文明单位,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限期整改处理,予以通报批评,停发6个月文明单位奖。
第七条 凡整改期满经检查仍然工作不到位或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对该单位进行警告,停发12个月文明单位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停发文明奖。
1、未完成《济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济源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在各类测评、评议中两次以上(含两次)排名倒数后三名的;
4、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测评中,被扣分数权重位居后三名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创文办)依据相关规定对各级文明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符合第五条的相关文明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停发1个月文明单位奖。
2、凡符合第六条的,由市文明委根据市创文办的督查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停发6个月文明单位奖。
3、凡符合第七条的,由市文明办提请市文明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停发12个月文明单位奖;垂直部门的处理建议由市文明委报省文明办进行处理。
4、凡符合第八条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提请市文明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撤销该单位的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停发文明单位奖;凡符合第八条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经市文明委研究后,将有关建议报省文明办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文明委委托第三方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对各级文明村镇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申报各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责任追究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责任追究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上一篇:“城市无车日”活动倡议书
下一篇:工会会员花名册